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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示范文本)

各涉农街道(镇)、社区、村(筹)委会、集资委、各改制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各改制村对照示范文本,结合本村工作实际,切实制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认真制定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是开展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改制村必须统筹兼顾、通盘考虑,按照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改制工作方案。改制工作方案须经街道(镇)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再提交村民会议进行表决。区农改办将是否按照工作程序制定村改制工作方案,作为改制工作第一阶段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

雨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雨花区**街道(镇)**村(委、社区、司)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本方案经****年**月**日召开的全体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雨发〔2017〕11号)文件,我村【委、社区、司】决定开展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并依据《雨花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雨农林水发〔2017〕34 号)和《雨花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性意见》(雨农林水发〔2017〕3号)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组织领导

第一条  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为核心,以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工作重点,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努力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第二条  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二是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三是坚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好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是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根据我村【委、社区、司】【在城中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已经开展了资产清查、成员确认和设立股改公司工作实际】集体资产存量和股改工作实际,决定通过开展清产核资、确认集体成员身份、配置集体成员股权、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已经进行股改实行公司制的可直接写“决定通过设立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将原股改公司村民委托代表所持股份全部转让到合作社,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按原集体确权到户的股权数,由户内享有股权人进行持股,原设立的股改公司由合作社直接持股(或注销)】,达到建立产权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产权制度的目的。

第四条  成立 ** 村【委、社区、司】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

组  长:【支部书记】

副组长:【主任或副书记】

成  员:【由支、村、监三委负责人和选派村民代表若干人组成】

决定委派***、***、***【两委成员1人、监委成员1人、报账员1人】等同志组成“资产清理小组”负责组织资产清理工作,委派***、***、***【两委成员1人、监委成员1人、村民代表1人】等同志组成“成员确认核实小组”负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核实工作。

二、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第五条  根据《雨花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雨农林水发〔2017〕34 号)文件和全区统一安排,清产核资以2017年12月31日为时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的存量和价值【已经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的,应将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股改后兴建的经营性资产重新清理登记,以便更名到新建的经济组织名下】;同时按照村级财务公开要求,对2016年10月至清产核资时点日止的村集体的收入支出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六条  清产核资工作,决定委托**会计事务所【或由 “资产清理小组”】具体负责对全村【委、社区、司】所属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对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股改后新建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

第七条  对已经取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权证的资产,按权证登记的资产数量进行登记,对未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田、山、水、土、滩等资源性资产按实测面积进行清查登记,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资产数量进行登记。

第八条  对所有资产依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对用于村民生活安置的房屋资产和待付社保资金,经清理核实后退出集体资产核算;对用于村民生活安置占用的土地和城市规划控规土地仍作为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登记;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权属。

第九条  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对严重毁损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和无法追回的债权,按清产核资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损;对使用价值严重背离市场价值的经营性资产和尚未入账的经营性资产,按清产核资时点市场价值进行价值重估和估价【仍以账面实际数额作为资产价值】计算资产总额。

第十条  经核实后的资产向全体村民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经村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表决、确认,结果经街道(镇)审核后报区农林水局备案。存量集体资产将更名到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名下,启用新的账簿,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一条  我村【委、社区、司】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准日期为****年**月**日24时,在这一时点上符合《雨花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性意见》(雨农林水发〔2017〕3号)文件要求的人员,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配置股权的成员数。

第十二条  对经确认保留集体成员资格的,先将成员资格的份额留置在村集体,待身份符合规定要求后,再配置到成员户。

第十三条  对基准日之后家庭新增人口,只要符合雨农林水发〔2017〕3号文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标准,都可以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四条  时点日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由“成员确认核实小组”具体负责清点,经改制工作组审查、公示(不少于7天)无误后,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表决通过,最后由成员户主签字认可。

【我村(委、社区、司)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已经按照“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原则,以****年**月**日24时为基准日期,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其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个,并经****年**月**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予以确认;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以此作为配置集体资产股份的成员数。】

四、配置集体经济成员股权

第十五条  我村按基准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设置成员股、计划生育优待股【按贡献大小设置劳动股,劳动股占股权总数的百分之**,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承担村内社会事务,决定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设置集体股】。成员股、计划生育优待股【劳动股 】分别计算,确权到户。

第十六条  股权配置方式,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总额扣除负债【和安置性资产】后的净资产数额除以总股数,为每股对集体资产所占有的数额配置股权【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总价值形态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每股占有一份集体资产份额】。

第十七条  集体配置的股权,按照“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原则确权到户,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由集体经济组织发放股权证书到户。

【我村(委、社区、司)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已经按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设置了成员股****股,按独生子女政策设置了计划生育优待股**股,按贡献大小设置了劳动股**股,并且为统筹解决村内社会事务经费设置了集体股**股,总股数为****股。股权按清产核资后的净资产数额(按总资产价值形态)配置,除集体股外已经全部确权到户,并经****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股权设置和股权配置方式不变。】

五、设立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为切实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决定成立**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并经申请批准,取得法人资格,成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由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并拟订《合作社章程》,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已通过股改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股东会议和股东代表会议,股东会议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18周岁以上成员组成;股东代表会议按股东会议成员数百分之*的比例选举产生【原则上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代表可由本届村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然过渡产生,本届任期结束,按《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下届股东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一条  本社成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原则上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可由本届村委会(董事会、集资委)、监事会成员自然过渡产生;本届任期结束,按《合作社章程》由新的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议直选)选举产生下一届的理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会议产生。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基准日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这一时点上能够配置集体股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今后成员(含经确认的新增成员)在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待遇享受上,仍按拆迁安置相关政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关于不同征收安置政策的人员各方利益平衡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事宜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修订完善。

本次会议应到人数***人,实际到会人数***人,加上受委托代表参会***人,共计**人占应到人数的**%;经对本方案充分讨论举手【投票、签字】表决,同意本方案的**人,反对的**人,弃权的**人,同意本方案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本方案通过。

2018年**月**日

附:村民会议表决签名

注:“【】”内为解释性或不同类型村的选择性文本;

“*”号为应添加的内容或数据。

解释:

1、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过2/3的成员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全体村民代表的2/3以上人员参加。

2、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应经参会成员【代表】的2/3以上表决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特殊情况下,一名成员【代表】可受委托最多代表3人(附委托书)参会、表决;家庭成员可由户主在征得家庭成员个人意愿基础上代表全体家庭成员参会、表决,代为签字表决时署名:***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