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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宁乡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力,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长沙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